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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馆陶县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工作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06-14 分类:新闻中心
为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按照省市场监管局通知要求,馆陶县行政审批局自2019年3月30日起,全面推广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进一步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

  为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按照省市场监管局通知要求,馆陶县行政审批局自2019年3月30日起,全面推广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进一步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

  一、名称自主申报范围:

  1.适用主体:企业(合内资全业、外资企业)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以下统一简称“企业名称”)。

  2.业务类型:新设企业名称核准、企业名称已核调整、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3.适用情形: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以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拟定名称,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申请使用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申报流程及要求

  申请人通过登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cjg.hebei.gov.cn/),点击“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网上市场监管业务服务大厅“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栏目,根据系统提示进行申报办理。

  注意事项:

  1.拟申请的企业名称违反禁用规则或者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的,提示违反禁用规则的意见或者列出相同的企业名称,提示该申请不能通过;

  2.拟申请的企业名称涉及限用规则的,提示申请人其名称中限用的内容,同时提示申请人,选择使用该名称需要提供相应证明或者授权文件;

  3.拟申请的企业名称与他人名称相近的,列出相近的企业名称清单,提示申请人存在的风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经申报系统比对检查通过后,申请人可通过申报系统打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含名称查重清单),告知书明确由申请人对自主选择企业名称负相关法律责任,在使用过程中产生名称争议时,主动配合登记机关对名称争议进行处理。

  为保证企业申报名称能够符合规定,申报系统根据申请人自主申报的具体情况,提示申请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工商总局公布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有禁止性规定的,申请人不得申报;有限制性规定的,申请人要依条件申报。申请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不得欺骗、误导公众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企业成立后应当依法使用名称,对其名称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